8月20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的,将依法从轻处罚。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通告》中明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的,依法从轻处罚;对2021年9月1日前,主动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顶风作案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此外,对非法占用、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