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未恢复?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 以案说法

  • 来源:搜土地网
  • 发布时间:2022-9-23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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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两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黑土地保护、打击非法采矿等案件类型。这些案例在推进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的同时,也为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们将陆续摘登其中4起案例,以供参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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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1日,贵州省黔西县某砂石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该公司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方式,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从事砂石开采活动。2017年,该公司因环保问题,被黔西县环保部门处以5.8万元的罚款。2018年7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判处刑罚。2018年9月12日,黔西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处罚款1.93万元。

2020年9月,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被告公司虽缴纳了罚款,但在生产过程中,并未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恢复。经现场勘测定界,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1372公顷(折合62.058亩),该项目用地均为限制建设区。其中,林地3.6282公顷、非基本农田0.0919公顷已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基本农田0.0487公顷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剩余0.3684公顷基本农田未复垦修复。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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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挖砂、采石,对国家的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虽然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刑罚,被告公司缴纳了罚款,取得了使用林地和部分土地的审批手续,但未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其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判决被告某砂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农用地的非法占用,限期自行复垦修复,并经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复,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4.43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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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发后一直未进行恢复,人民法院判令其对耕地进行复垦或缴纳环境修复费用。本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复垦现场挂牌设立了“贵州省毕节市耕地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认识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形成自觉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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