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在资本深化背景下的发展模式选择

  • 来源:搜土地网
  • 发布时间:2022-6-20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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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状况

农民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的主要组织类型,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截止2017年9月底,已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6.9万家,入社农户已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46.8%,近五年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业已成为农户群体与市场连接的重要桥梁。农民合作社作为我国地位举足轻重的农业经营主体,其理论上的核心内涵与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引发学者们的关注。潘劲(2011)提出现实中大部分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坚守合作社法的原则,绝大部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并没有采取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的形式,而是采取按股分配的形式,并存在“精英俘获”现象。黄胜忠等(2008)分析浙江372家合作社后,提出合作社中少数核心成员与多数普通成员并存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两者分别依靠资本化与产品交易获取收益。温铁军(2011)提出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有些合作社不单单只是农业生产专业的合作组织,也着眼开发农业相关联的第三产业,将各种资源转化为资本。上述观点不仅分别反映了农民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以及业态结构不合理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合作社如今越来越追求资本要素与资产化经营。

任红霞(2017)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简史入手,比较了中外的差异。她认为我国农民合作社起步晚、底子薄,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潜力巨大。综合考虑我国农业与国外农业在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历史文化等方面的迥异,我国农民合作社形态必然与国外的合作社形态有所不同。合作社必须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理论碰撞和实践试错中不断吸纳国内外先进经验和理念,包容并蓄,走出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新路。

从法制建设的层面看,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这给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发展指明了方向。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内容做了修订与补充,明确保障农民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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